4000-520-616
欢迎来到免疫在线!(蚂蚁淘生物旗下平台)  请登录 |  免费注册 |  询价篮
主营:原厂直采,平行进口,授权代理(蚂蚁淘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电话
4000-520-616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热卖商品
新闻详情
KOCSOLUTION.CO与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 : 爱企查 发布时间:2021-03-24
KOCSOLUTION.CO与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06

相关公司:

文书首部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KOCSOLUTION.CO,LTD,住所地:韩国(文旨洞)。 法定代表人:JANGDONGGYU,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吉洪,该公司总经理。诉讼记录 KOCSOLUTION.CO,LTD与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6)苏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KOCSOLUTION.CO,LTD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21827.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执行费。该院立执行案号为(2018)苏11执69号。2018年4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1执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执行案号为(2018)苏1181执258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事实依据 2018年5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L×××××、苏L×××××、苏L×××××、苏L×××××汽车,本院对上述车辆均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8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丹阳市XXX有房地产,该处房地产有抵押,且被另案多次进行了查封,本案也轮候查封了该处房地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018年8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吉洪司法拘留并罚款的决定,因未找到本人而未能实际实施。 2018年8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 终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文书尾部 审判长 虞 韵 审判员 邱国良 审判员 顾玉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世增

本文链接: http://kocsolution.immuno-online.com/view-709366.html

发布于 : 2021-03-24 阅读(0)
公司介绍
品牌分类
联络我们
服务热线:4000-520-616
(限工作日9:00-18:00)
QQ :1570468124
手机:18915418616
官网:http://